编者按:
最近《我不是药神》要上映了,还没上映就获得了高分评价。《我不是药神》电影取材真实的故事。
原型的主人公陆勇在34岁那年确诊慢粒白血病,吃了两年的瑞士抗癌药格列卫,花了56.4万元。不堪重负的他改用印度仿制药,而这种药的价格只要瑞士药的二十分之一。陆勇后来将印度仿制药又推荐给了其他病友,还帮忙代购。然而根据我国《药品管理法》规定,进口药需要经过临床监测,还需拿到药品进口注册证。因此,陆勇代购的这些印度仿制药,即使在印度是合法生产,疗效也得到患者的认可,但是在国内它仍属于假药之列。后来陆勇也因“涉嫌妨碍信用卡管理罪和销售假药罪”被捕,在看守所里待了天。
名深深感激陆勇的癌症患者曾在联名信上签字为他声援,一年后,检方决定对陆勇不予起诉。检察官在不起诉裁定中解释中说道“如果认定陆某某的行为构成犯罪,将背离刑事司法应有的价值观”。
那么问题在于,如何在法律的范围内追求刑事司法应有的价值观,实现“法内容情”?为此,小编特别推荐劳东燕教授的精彩文章《价值判断与刑法解释:对陆勇案的刑法困境与出路的思考》,通过这边文章,我们可以看到,法律也是可以有温情的,冷冰冰的永远只是法律的机械执行者。文章字字珠玑,妙语不断,很多话都可以写在小本本上;虽然很长,但值得你的时间!
原文载于《清华法律评论》第9卷第1辑,删除了相关脚注。
作者:劳东燕,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入选“长江学者奖励计划”青年学者。
陆勇案的出现是现有制度性语境的产物,它在刑法上的处理困境揭示的是法律的形式逻辑与实质的价值判断之间的冲突。对于陆勇案或类似案件而言,在现行刑法体系中,至少存在六种可能的去罪化路径。通过适当的法解释,此类案件完全可以得到妥当的解决。对陆勇案刑法困境及其出路的探讨,给予人们四点启示:一是体系化的思考有助于提高刑法适用的质量;二是刑法解释中不可固守先前理解;三是刑法解释不应回避实质的价值判断;四是有必要通过灵活运用解释技术来拉近刑法解释中的应然与实然。
销售假药罪刑法解释价值判断去罪化路径
目次
一、陆勇海外购药的制度化语境
二、陆勇案在刑法上的处理困境
三、现行语境之下的去罪化路径
(一)从“销售”概念入手,考察行为人是否实施了有偿转让的行为
(二)从“假药”概念入手,考察案中所涉药品是否属于“假药”
(三)出售未经批准而进口的药品,如果没有达到司法解释所规定的定量要求,相关行为仍不能作为犯罪来处理
(四)从危险的判断入手,考察是否存在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抽象危险
(五)即使符合销售假药罪的构成要件,且认为对抽象危险的存在与否不允许进行反证,相关行为仍可能由于成立紧急避险而正当化
(六)从有无期待可能性的角度,考察是否存在阻却罪责的情形
四、相关刑法问题的分析性总结
(一)体系化的思考对于提高刑法适用的质量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刑法解释中不可固守先前理解,应当以解释结论的合理性作为是否固守先前理解的准绳
(三)刑法解释不应回避实质的价值判断
(四)有必要通过灵活运用解释技术来拉近刑法解释中的应然与实然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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